我省增
加部分困难人员养老生活补助金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 厅近日对未参保的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增幅为10%。
据了解,为保障 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我省从2007年开始,对未参 保的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制度,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 200 元的标 准享受养老生活补助。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原补助标准200元仍按 原执行情况分级负担,新增20元部分由省、设区市、县财政按7∶1∶2负担,其中省 直管县的设区市市级财政补助部分由省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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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1 13:12:04重新编辑